會章

家長教師會會章

一. 會名: 本會定名為「寶血會培靈學校家長教師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
二. 會址: 新界粉嶺安樂村安樂門街13號。

三. 宗旨:

  1.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,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。
  2. 增加家長間之交流及分享機會。
  3. 協助及推行學校舉辦之學生活動。

四. 會員:

  1. 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有貢獻之校董會成員及會員可獲邀為名譽會員。
  2. 凡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、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。

   註:凡會員之子弟畢業及轉校,或教師離職,則其會員資格即自動終止。

五. 會員之權利:

  1. 當然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常務委員之權利。
  2. 當然會員有動議、和議及表決之權利。
  3. 當然家長會員可於寶血會培靈學校法團校董會的家長校董選舉中,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  4.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一切活動。

六. 會員之義務:

  1. 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履行大會與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。
  2. 會員須繳交規定的年費。(名譽會員及校方會員不需繳交年費)
  3.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。

七. 會費:

  1. 本會會費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。
  2. 每年會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,一經繳付,概不發還。
  3. 若會員有數名子弟在本校就讀,收取會費時只作一單位計算。

八. 組織:

  1. 會員大會:
  •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每學年十月至十一月間由主席召開一次。會員大會以五十人到會為法定人數。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,得於十四天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。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有多少,均為有效。
  • 會員大會之權責:

    甲. 修改本會會章;

    乙. 推選常務委員;

    丙.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,通過本會財政報告;

    丁. 改進會務。

  1. 常務委員會:
  •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。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19人,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。常務委員會之職位,則由常務委員會互選擔任。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:

    甲. 主席 ( 家長一人 )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;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及發展會務,於會員大會中,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;籌組常務委員之推選。

    乙. 副主席 ( 家長、校方代表各一人 )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;在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(家長)執行主席職權。

    丙. 秘書 ( 家長、教師各一人 ) 協助主席準備本會的會議議程;撰寫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、對外的文件。

    丁. 司庫 ( 家長、教師各一人 ) 正、副司庫各一人(由家長出任正司庫一職),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目及財政;每年須協助主席制定結算書,交常務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通過。

    戊. 學術 ( 家長、教師各二人 ) 由家長一人出任組長,其餘三人均為委員,負責組織本會一切學術活動。

    己. 康樂 ( 家長、教師各二人 ) 由家長一人出任組長,其餘三人均為委員,負責組織本會一切康樂活動。

    庚. 總務 ( 家長、教師各二人 ) 由家長一人出任組長,其餘三人均為委員,負責聯絡會員,購買用品,佈置會場,印發通訊及其他一切事務工作。

    辛. 顧問: 校監及校董為當然顧問。

    遇有常務委員離職,如屬家長代表,由常務委員會議決補選;如屬校方代表,則校方委任,以填補空缺。新一屆常務委員選出後,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新舊委員聯席會議,一切會務須於聯席會議後七天內移交妥當,舊常務委員會即告解散。

  1. 特別會員大會

若有25%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,需於收到動議後,兩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 

 

九. 管理及行政:

  1.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,常務委員會主席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  2. 任何議案,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,方成定案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
  3. 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二次。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,最少為常務委員會之半數 (其中不少於五名家長代表)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
  4.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工作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。其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。特定活動完畢後,該小組即自行解散。
  5. 常務委員之任期為一年。再當選之委員,可獲連任。
  6. 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無任何薪酬。
  7. 每次會議紀錄(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)需呈交副本一份予校董會備案。
  8. 各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、商業活動或政治活動,凡違反此項規定,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。

十. 財政 :

  1.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,存入指定之銀行戶口。提取款項,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或司庫其中兩人簽署(家長、校方代表各一人),方可生效。
  2. 一切支出,須為本會行政費用或以達成本會宗旨之開支為原則(每次支出不得超出當時的儲備)。
  3.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,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。
  4.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  5.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,三年後之單據作廢。
  6.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,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。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,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
十一.核數:

  1. 由常務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,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,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。

十二.解散及修章:

  1. 若要解散本會,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。本會解散後,所餘資產,可由會員大會通過,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。
  2. 修改會章,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。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,須有二十名會員和議,並於會議前三星期以書面交常務委員會,而常務委員會主席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。會章修改後,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;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,則修訂本自動生效。

十三. 附則

家長校董選舉

本會在會員大會中,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,任期為一年,出席本校法團校董會。本校當然家長會員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,而所有當然教師會員則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,也沒有投票權。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/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,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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